(2015年6月29日庄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和身体原因,陈健、蔡洪军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请求辞去庄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根据选举法第十章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决定接受陈健、蔡洪军二人的辞职请求。
庄河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6月29日